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实施意见》要求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对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企业以非劳动关系的名义用工,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李华平表示,这个《实施意见》主要有三大类区分。对于符合用工的,劳动法当中可以去管辖的,本身就是直接的劳动关系,这个不用去讨论,因为法律非常明确,就是要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是劳动者又接受企业管理的情形,那么同样有相应的劳动权利的责任问题,平台不能免除自己责任。如果说他跟合作方有这样的合作,导致了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时候,如果平台没有起到有效监督,那么要承担责任。
对于平台企业在上海,而合作方不在上海的情况,如果合作方对这个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只能找平台。但是由于他劳动关系不是跟平台建立的,所以以往维权很困难,这次通过实施意见明确平台不能免除其责任。平台如果没有监督就要找平台,然后平台再去根据合作协议去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