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意图为好友掩盖醉驾事实,谎称自己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包庇罪案件,最终判决被告人薛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
2020年3月某日晚上,与他人吃饭饮酒过量的董某(男)打电话给好友薛某(女),请其帮忙将自己送回住处。在薛某带着董某乘坐出租车回到董某住处之后,薛某便安心回到了自己的家。
不曾想,刚到家的董某就接到了工作电话,需要乘车前往工作地。没打到车的董某心急之下,不顾自己仍处于醉酒状态,决定自行开车前往。
刚开不到五分钟,醉酒驾车的董某由于操作不当,车辆撞上了街沿造成车辆侧翻。害怕之下的董某于是再次打电话给好友薛某,请其过去帮忙“顶包”,自己先回家“避避风”。
薛某赶到事发现场时,民警已经在现场了。于是“义气”的薛某主动上前告知民警车辆是其驾驶并不小心造成的事故,却被看到事故发生的周围群众揭穿。周围群众告诉民警,当时驾车的是一名男性。
随后在民警的反复询问下,坚持不住的薛某交代了自己是“顶包”的,驾车人为董某。后薛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薛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包庇罪,遂于2020年6月以包庇罪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公诉。
另经查,董某已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
庭审中,被告人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表示没有异议。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自首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包庇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另外,《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窝藏”是指为了使司法机关不能发现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其中,对犯罪的人逃匿的帮助范围广泛,包括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
“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借以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掩盖犯罪人而自己向司法机关投案或是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比如本案中,在民警追捕董某的过程中,薛某为帮助董某逃匿而自己“顶包”的行为。
窝藏、包庇的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本罪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帮助其实施窝藏、包庇,掩盖罪行,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编辑:沈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