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完庭助理说:“这个案子就是租赁,这个上诉人一点道理也不讲,直接判掉吧!”助理说的没错,上诉人确实没什么道理。
“房子是单位让我住的,我没地方去,所以不能搬!”这样的上诉理由,没任何法律依据,但上诉人一遍遍重复着的话语中,透出的是满满的窘迫与无奈。
租房30年被清退,引发矛盾
房子是上诉人丈夫单位的。即使在还有福利分房的年代,也并非家家单位都有房子,个个职工都能分房。
上诉人丈夫的单位是一家黄包车公司,随着这个行当淡出历史舞台,单位自然也没能力给职工分房。90年代初,她丈夫就以家庭居住困难为由,向单位申请借住,这一借就是30年,即使在她丈夫过世后,上诉人仍然住在房子里面。
后来单位改制了,并转到了一家大型集团公司,她一年一签租赁合同的对象也从黄包车公司变成了集团公司。
2018年,当双方最后一份租赁合同到期后,集团就发了退房通知,说是房子被列入了旧城改造征收范围,要立即清退。
上诉人觉得自己遇到动迁了,要求动迁安置,提出上百万的补偿要求。但是集团觉得她只是租赁户,没有义务安置,顶多适当补偿一点,双方引发矛盾。
当地街道进行了调解,但是双方要求差距太大,未果。之后,集团就起诉了。
判决下来人往何处,是个问题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是房屋租赁关系,判令上诉人限期迁出,将房屋返还给集团。这个判决定性正确,没有任何不当,二审应该予以维持。
但是,一纸判决下去,法律问题是解决了,但人迁到哪里去呢?这是一个避无可避的现实问题。
上诉人自己没有买过房。户籍所在地是老公房小两室,现在由丈夫的寡嫂住着,她结婚后只是迁了个户口,从来没去住过。各自丈夫过世后,妯娌间更是疏于往来,根本没有可能住过去。
那么如她所说的,动迁可以得到安置吗?虽然我觉得不太可能,为保险起见,我还是咨询了行政庭的同事,结论不出意外,确实不能安置的。这个门也被关死了,看来只有借其他的房子了。
“你借其他的房子居住,不也一样吗?”
“这个房子离医院近,现在我一身毛病,每个礼拜都要去医院的。另外,这房子租金便宜啊!”
是呀,虽然是签有租赁合同,但是一个月六七百元的租金,多少也有照顾的意思在内,放眼寸土寸金的大上海,哪里再去找这样子的房子!所以兜兜转转,还是回到钱的问题上来了。
“我们是国企,最多把起诉到现在的使用费免掉,其他的钱不能给的,要不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了。”集团代理人的一顶大帽子,使得跟集团直接协调的可能性也变得渺茫。
特殊时期的同理心,特别温暖
峰回路转的契机来源于一来二去的电话,单位负责人同意向集团汇报,寻求其他解决方案。
“卢法官,上诉人这里的方案与对方还是有很大差距啊……要不,你们就判吧。”上诉人代理人的电话预示着调解工作进展并不顺利。
“让她自己打电话来跟我聊一下吧。”借着电话的沟通,我让上诉人明白了不切实际的期望对解决她自己的困境没有任何益处,她答应好好考虑一下。
再次来法院调解的时候,补偿数额只差了几万元了。面对面与心连心的调解,让案子再次获得转机,双方终于达成协议,集团承诺将数十万元的补偿款在春节前支付到法院代管,上诉人春节后搬出交房,然后来法院领款。
春节前,集团如约交来了补偿款,上诉人却未能如愿搬离。“卢法官,我谢谢侬,但是……”电话那头的上诉人焦虑万分。新冠疫情的突破爆发,使上诉人在春节后既租不到房,也搬不了家,搬离日期难以确定。
“这个也是没办法的事情呀,我们这里同意缓一缓,没问题!”与单位负责人的沟通很顺利,疫情当前,大家都拿出了足够的同理心。
此后,就是常常关注一下:“找到房了吗?搬了吗?”
春暖花开的五月,疫情基本稳定了,上诉人终于交了房,集团确认收房后,我们把代管款如约发给了上诉人。一起房屋租赁案件前前后后大半年,几经波折,总算尘埃落定。
办案那么多年,我总觉得办案子不是做司考题,对于芸芸众生而言,公平、正义不仅仅只是一份辩理明晰的判决书,问题的切实解决也许更有温度。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特约记者:卢薇薇 编辑:范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