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儿童节到啦,大家有没有为小朋友们准备好礼物呢?毕竟过了这个六一,小朋友们都要“收骨头”,开学啦!
前两天,最高检、公安部等9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学校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和从业人员,提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新要求,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
说起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总是让人既愤怒、又心疼。
从四月份的鲍某明涉嫌性侵、生父继母殴打4岁女童,到前两天12岁女生被四名男生殴打,再到昨天上了热搜的6岁女孩被体罚……林林总总,总让人有个疑问,这些事情,到底谁来管,怎么管呢?
这次,9部门的共同发声,让这些疑问有了解答。
发现哪些情况,应当及时报案呢?
§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 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 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 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 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 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 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 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哪些单位和个人具有报案的义务?
§ 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虽然根据规定,只有这些单位和个人有报案的义务,但是焦焦希望,不论是谁,只要发现有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的,都能及时向警方报案。
那么,如果这些有义务进行报案的单位或人员,没有履行职责,该怎么办呢?要是有人进行阻挠,又该怎么办呢?
放心,9部门共同印发的这份意见,也进行了规定:
第十五条 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敲黑板:报告责任强制执行,不履行要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干扰、组织报告的,追究法律责任。
当然啦,报告之后怎么处理,大家也很关心,《意见》是这么规定的:
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
希望制度的完善,能够让未成年人受到的侵害少一些,再少一些。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沈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