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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区房产律师 宝山遗产继承律师 宝山合同律师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宝山区经济纠纷律师 静安区房产律师
( 原告上海宝山区房产律师 宝山遗产继承律师 宝山合同律师与被告宝山区经济纠纷律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宝山区房产律师 宝山遗产继承律师 宝山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缴纳自2013年1月至2019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696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669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受托对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被告未缴纳2013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宝山区经济纠纷律师辩称,未付物业费属实,原告没有进行物业管理。被告入住时,委托小区内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在装修中因改门,将阳台上的承重墙敲掉了,原告有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受托对被告所在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拖欠上海市宝山区电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6,696元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审理中放弃滞纳金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宝山区经济纠纷律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山区房产律师 宝山遗产继承律师 宝山合同律师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6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宝山区经济纠纷律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侯利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汤睿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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