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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联盟二号站_请问老法师丨杭州杀妻案会有遗

这段时间,杭州杀妻案引发了无数热议。不少人调侃“不婚不育保平安”。虽然调侃有些不合时宜,但至少也在提醒大家:婚姻家庭中,矛盾产生在所难免。


如何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呢?这是需要我们每个人思考的问题。


对于来女士的家人来说,事情已经发生了,亟需解决的问题正接踵而来。


比如说,来女士留下的可观的遗产,以及来女士和犯罪嫌疑人许某的小女儿的监护问题。


 

先来看遗产问题。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此同时: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毫无疑问,犯罪嫌疑人许某丧失了作为配偶的继承权。


那么,来女士的继子,是否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呢?这要看来女士结婚时继子是否未成年,是否抚养过继子。


从现有已经披露的信息中,无法确定这一点。


只能说,如果存在扶养关系,那继子也有法定的继承权。尽管从感情上,大家可能有些无法接受,但是法律的确是这样规定的。

 

在遗产继承开始之前,首先要做的,是划分遗产范围。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要进行分割,一人一半;属于犯罪嫌疑人的部分,不在来女士的遗产范围内。


与此同时,来女士的亲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许某进行侵权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小女儿的监护问题又该怎么解决呢?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现有已经披露的信息,小女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


按照法律规定,由其兄、姐担任监护人。如兄、姐不愿意作为监护人,或者都希望成为监护人,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则应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监护人。


而犯罪嫌疑人许某的弟弟,也曾经表示自愿担任小女儿的监护人,属于“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符合法律规定,也可以成为监护人的人选之一。

 

对于小女儿的监护权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确定起来并不难。怕只怕,监护权的纠纷到最后只是个幌子,实质却是对小女儿有权继承的财产的争夺,又让亲情变了味。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沈雪颖 编辑: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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