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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富最高待遇_请问老法师丨不开玩笑,借医保卡

欢迎来到《请问老法师》。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过,身边有这样的情况:

一些身体健康、医保卡不怎么用的朋友会觉得,这些钱放在账户里也“浪费”,干脆借给家人、朋友、亲戚看病、买单;

还有些会算账的同志,在医保卡个人账户当年计入资金用完之后,就借用其他人的医保卡来配药;

特别是家里年纪比较大的老年人的医保卡,由于年纪越大,在当年计入资金用完以后,本人负担的部分就比较少,个人自负的、也就是不能报销的部分比例也更小;

甚至还有些人,借了别人的医保卡配药,然后再把药卖了从中赚钱。

从今年6月1日起,在上海还继续这么干的人,将要受到比原先更加严厉的处罚。

因为《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划重点

有这些行为的参保人,会受到处罚:

一、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二、变卖由医保费用结算的药品的;

三、在不同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不同科室,通过重复就诊超量配药,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四、在申请、接受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护理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

五、采取其他损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具体怎样处罚?

情节轻微的:市、区医保局应当责令退回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改变其医保结算方式1—6个月。

因为这些行为,从本质上来说,都是属于骗保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诈骗罪。

——这样看起来,似乎把医保卡出借的风险比较大,借用别人的卡似乎没有多大问题?

—— NO !



焦焦认为

首先,借用他人的医保卡,应该属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采取其他损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的情形。

其次,根据司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借用他人医保卡,就属于欺诈的手段,达到一定的数额,也是构成诈骗犯罪的!

新鲜出炉

昨天上午,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三名被告人用自己和他人的医保卡配药,然后再出售给他人,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总共四十多万元。

最终,三人被判刑,最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划重点

根据《刑法》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上海,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000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较大”,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不管怎么样,不要为了贪一点点的小便宜,抱着"薅羊毛"的心态去借用别人的医保卡,或者是把自己的医保卡借出去,后果真的很严重的。

可能有人要问了:如果的确有特殊原因,比如老人的身体不好、出行不方便,可不可以拿着他的医保卡去配药呢?这个算不算是借用呢?

焦焦去查了一下,委托配药也是有规定的:原则上要求参保人员本人到医院就医配药,不得门诊委托代配药。



因特殊情况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需要临时门诊委托代配药的,仅限于经临床医师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门诊慢性病。

委托代配药不能连续超过3次,之后病人需要到门诊进行复查。

医生根据门诊病历记载的治疗方案的药物处方配药,并要在病历上记录代配药品种、用药量及代配药的次数,同时在处方上注明“代配药”字样。

委托代配药应到医院指定的管理部门登记,并出示职工医保卡或社保卡、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经审核后在门诊处方上加盖“代配药”字样章后,方可记账配药。

医院应妥善保管委托代配药登记表,以备医保部门核查。

当然啦,除了广大使用医保卡的朋友们要自觉遵守管理办法,自己的卡自己用之外,医疗机构也要加强内部管理,一起保护好这笔关系到每个人的“救命钱”。


020/5/10 本期老法师 沈雪颖

《庭审纪实》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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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Knews记者:沈雪颖 李翔 编辑:范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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