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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如遇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自助行为?


奉贤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本是租赁土地种葡萄,续租事宜没谈成,出租方直接铲除了已成熟的葡萄,这种“自助行为”是否妥当?



老李与上海奉贤某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租赁9.66亩的土地种葡萄,期限为3年。


2020年底合同到期,之后老李想继续交租金,但合作社未收,并要求其搬离。老李表示,葡萄快成熟了,能否宽限一段时间。合作社未明确表态,续租事宜搁置。


去年5月,葡萄成熟在即,合作社向老李发出书面告知书,要求其于6月7日前搬离。6月17日,老李仍未搬离,合作社直接铲除了葡萄和附属设施,强行收回了土地,铲除的葡萄被就地掩埋。


随后,老李起诉,要求合作社赔偿损失。上海奉贤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已到期,双方无法达成续租合意,被告有权收回土地,原告理应及时归还,到6月17日,老李仍未归还土地,是非法占有。因此,老李应向合作社支付期满后的土地占有使用费。


至于合作社能否直接铲除葡萄,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新规,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实施自助行为的前提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并且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也应得当。



奉贤法院民事庭副庭长林庆强解读,被告的土地虽然被原告继续占有使用,但是被告完全可以向国家机关寻求帮助,并且他的情况也不是非常紧迫,不符合自助行为适用的条件。自助行为并不是要鼓励大家“以暴制暴”,只是在公力救济的大背景下,承认私力救济是公力救济某些情况下的特定补充。


法治社会,公力救济始终是首选,占绝对主导地位,否则大家都“私力救济”,就回到了“弱肉强食”的原始社会。



此外,根据《民法典》新规定的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被告在原告的葡萄即将成熟之际强行铲除,是对生产生活资源的巨大浪费,该自助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不应提倡鼓励。 


法院因此判决合作社赔偿老李经济损失3.26万元,老李支付合作社土地占有使用费7160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冯家琳 编辑:老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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